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甚麼是合謀行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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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謀行為是指競爭對手之間協定合作而非互相競爭。
企業絕不可與競爭對手作出以下四項安排:
四個不可
不可合謀定價
不可瓜分市場
不可圍標
不可限制產量
合謀行為的禍害
合謀者通常透過人為方式抬高價格,藉此向顧客收取高於有競爭時的價格,從中謀利。
合謀行為消除競爭,合謀者因而缺乏動力提高效率或促進創新,最終損害經濟。合謀者亦可能試圖妨礙新企業成為競爭對手,以維持安逸的現狀。
當合謀者覬覦公帑時,例如在政府的招標項目中試圖圍標,該等合謀行為的受害者就不僅限於消費者,而是廣大香港市民。
合謀行為如何運作?
競爭對手之間可以直接,或通過第三方間接作出合謀行為。合謀者之間可透過口頭、或書面方式溝通,以確保行動一致。他們也可能會與競爭對手交換敏感資料,以進行合謀行為,例如向對手暗示定價意向,期望他們配合,不作競爭。
當合謀行為在某行業已成積習,可能會令人以為是合法的營商手法。競爭對於這些行業而言是個陌生的概念,但這絕非合謀的藉口。
違法的後果
合謀是違法行為,參與合謀的企業及個人都會被重罰。競委會將不遺餘力地去打擊這些損害競爭的行為。
香港的合謀案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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